香港特区政府:成立港区国安委林郑月娥担任主席
据海外网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7月3日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亦同时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任命刘赐蕙女士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担任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刘赐蕙于今日宣誓就任。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港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亦同时兼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
港区国安委按《港区国安法》第十五条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骆惠宁出任,并将列席港区国安委会议。港区国安委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对于刘赐蕙的任命,林郑月娥表示:“刘赐蕙在警队服务长达三十五年,表现出卓越的领导才能、专业能力和坚毅精神。我深信她能在此关键时刻,履行历史性职责,领导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责。”
特区政府发言人亦宣布,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律政司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检控科正式成立。该检控科的首批检控官已由律政司司长在征得港区国安委同意后作出任命;至于检控科的负责人,会稍后作出任命。
行政长官亦已按《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后,从现任裁判官中指定六名裁判官为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特区政府发言人补充说:“港区国安委将于稍后召开第一次会议,全面推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编辑 赵天晨
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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